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韓秀琴 被告 林葳秉 上列被告林葳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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