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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