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二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處分並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宣示判決,被告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在案,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其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毋庸於此再論。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且於本案逃匿,經本院通緝始為警逮捕到案,被告毒癮不小,出監所後,恐又因故即又施用毒品,拒絕到案,而有逃亡之虞。是以,本院認為被告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