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吳忠信 送達代收人 黃郁婷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住所:雲林縣○○鄉○○村○○鄰○○路○○巷三之二號)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