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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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被告 李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6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