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林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耀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000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