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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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換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327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研討意見結論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林換清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數罪,雖符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又本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判斷是否係經受刑人為請求,復無從得知受刑人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依上開規定及研討意見結論,本院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之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6日│101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51號│101年度訴字第22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51號│101年度訴字第225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日期│││├───┴────┼─────────────┴─────────────┤││1.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51號判決定應執││備註│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889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犯罪日期│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08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0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39號│101年度訴字第29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39號│101年度訴字第293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日期│││├───┴────┼─────────────┴─────────────┤││1.編號3、4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39號判決定應執││備註│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