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債權人台東縣興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鏡安 上列債權人台東縣興昌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 田金財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東縣興昌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社之最新登記資料影本乙份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田金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董惠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