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周文琳 兼法定代理人 周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1,9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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