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岳湘馨岳沄鋆岳瑟芬 相對人 劉于綸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裁全字第154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處分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揆諸上開法條意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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