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廖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心瑀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前段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訴之聲明後段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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