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 鍾徐停蘭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被上訴人 張博男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撤字第一號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他法律關係為據,係指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對於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或在本訴訟所主張之抗辯等,為其先應解決之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建築物(下稱系爭房屋),基地坐落在被上訴人所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但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間應有法定租賃關係存在,爰起訴請求確認,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經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係依據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確定判決(下稱前案訴訟)而來,惟前案訴訟被告 張桂爹 祭祀公業派下員 張育臺 認被上訴人於前案訴訟訟爭期間,明知應將張桂爹祭祀公業之所有派下員列為被告,竟故意聲請選任不清楚詳情之第三人為管理人以應訴,致公業派下員無從為實體上之主張及抗辯,而受不利之裁判,張育臺為保權益,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目前由本院以107年度撤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下稱撤銷訴訟)審理中。查被上訴是否確實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乃上訴人本件請求當事人是否適格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撤銷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林綉君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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