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9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其中①
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
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97年4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至96年11月10日止,按
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授信明細查詢單及
客戶借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