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前科、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更正: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載
被告吸食之第二級毒品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二、犯
罪事實欄中第1項第11行,關於被告施用毒品之方式,應更
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電燈泡加熱,再以口鼻吸食」

貳、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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