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7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機車之左後照鏡、左方向燈、擋泥板等物,足以
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機車後方擋泥板亦
破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