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7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關於被告之姓名
,均更正為「甲○○」。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