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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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 劉美雲 被上訴人 王威 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