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51號上訴人 劉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被上訴人 王威得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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