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王昌鑫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吳俊螢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游秀雯~B法官吳俊螢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B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