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2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黃作三
號4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作三於民國99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84元及費用333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黃作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22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作三4636│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80392│0000000000│10月25日起│││││元│04││││├──┼───┼─────┼──────┼──────┼───────┤│002│新臺幣│黃作三5408│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6287元│0000000000│10月25日起││點七五││││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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