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蔡金蓮
廖珠妙 廖珠英 廖珠玲 廖珠瑩 廖芝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裕宏 、 廖振祥 等人間因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不服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1,32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