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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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燕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燕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燕居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附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2962│度速偵字第3120││││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交簡│101年度中交簡│││實││字第1519號│字第160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9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交簡│101年度中交簡│││判││字第1519號│字第16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52號│度執字第12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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