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26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