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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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8年度基秩字第65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801054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如下:
(一)時間︰民國98年6月11日凌晨00時30分許。
(二)地點︰基隆市○○區○○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以每次15分鐘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及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偵查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