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5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其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本院無法核定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金額,提出房屋稅繳款單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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