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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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82號原告 吳亞倫 被告 蕭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有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路○段○○巷○○號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