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七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保證金後,業經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九號執行卷宗足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