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懷靚 即 黃藝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即專案貸款條約等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懷靚 即 黃藝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即專案貸款條約等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