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懷靚黃藝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即專案貸款條約等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