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良
林羿伶 林羿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於所提上訴狀內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及簽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茲依同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法定代理人、簽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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