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6/6上列當事人間訴請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告甲○○○現住越南之地址(應翻譯成越南文, 俾利 囑託送達)及可供釋明被告確實居住該址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