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號

聲請人 林祺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帛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載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