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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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泰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雖請求待另案判決後一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此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頁),然查,本案依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案件,作為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至受刑人所指另案所犯各罪,是否符合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既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予以審理。又受刑人倘有另案判決確定之他罪,或另案尚在法院審理中,將來判決確定後,苟其全部或一部之罪所處之刑,符合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受刑人仍得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逕依職權向管轄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對受刑人之權益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中旬

111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421、521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2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3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72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5日

113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69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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