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毛靜芳

被告KHOOERHAN(中文姓名: 邱尔涵 )

住BlockB-00-00NusaDutadRichExecutiveSuitesJalanDuta0TamanNusa00000IskandarPuteriJohor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

法官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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