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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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后允

邱家駿

李肇庭(原名 李耿戎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李克欣 律師

被告 葉志霖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3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乙○○、甲○○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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