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楊怡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08年9月20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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