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
乙○○丙○○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三0二號、第一三四五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二號),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之襪子、標籤,均沒收。
乙○○、丙○○共同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之襪子,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Levi‵s」、「Nike」、「puma」、「DIESEL」、「NB」、「adidas」及「lecoqsportif」、「DCSHOECOUSA」、「TOMMYHILFIGER」及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ECKORED」等商標圖樣,分別係經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利惠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國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迪索公司、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德國商亞得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體善鍛股份有限公司、美國商迪西鞋具公司、美國商唐美‧希斐格許可公司及美國商雅其拉公司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且均在商標權期間,均指定使用在襪子類商品(起訴書誤載「DCSHOECOUSA」、「TOMMYHILFIGER」商標未指定使用於襪子類商品)。惟被告甲○○竟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與 黃飛元 及不詳姓名年籍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間透過黃飛元(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向「張先生」購買襪子半成品及各類商標圖樣標籤後,在被告甲○○所有位於桃園縣○○鎮○○路五百三十二號之工廠內,連續於同一商品之襪子上,使用相同於前開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被告甲○○再以每打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三百三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被告丙○○、乙○○行銷販售。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十四時,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仿冒襪子及標籤。另被告丙○○、乙○○二人為夫妻,亦明知被告甲○○所販售之襪子,係未經上開公司同意使用之仿冒商品,竟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亦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每打三百元之價格向被告甲○○購入後,陳列 於渠 二人經營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八號及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號處所,並以每雙不詳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客戶。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十五時,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查扣得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仿冒襪子。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告訴人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丙○○三人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並經商標權授權使用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爾斯藍基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楊逸光張有捷 律師、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裕公司)、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阿迪達斯公司)、利惠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 徐嶸文 律師等人指訴在卷,且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係利惠公司等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於商標權期間內指定使用於襪子等商品之商標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影本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文字查詢資料表等在卷可按,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之襪子、仿冒標籤及現場查獲照片多幀可資佐證。而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襪子經鑑定後均屬仿品等情,亦有仿冒品鑑定報告等附卷可參,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上開犯行,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三人行為後,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依商標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修正後之商標法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修正為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修正前第六十二條之意圖欺騙他人之要件,修正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之同意;惟該二條文修正前、後之法定刑並無不同,就本件被告三人之上開犯行,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與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尚非不利於被告三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處罰。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乙○○、丙○○二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乙○○、丙○○二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漏論被告乙○○、丙○○二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法條,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業已詳述乙○○、丙○○二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事實,應認檢察官對於此部分之犯行業已起訴;又檢察官認「DCSHOECOUSA」、「TOMMYHILFIGER」商標未指定使用於襪子類商品,然依據本院卷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文字查詢資料表二紙,足證上開商標確實有指定在襪子類商品,另扣案之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仿冒商標襪子,亦係被告甲○○所仿冒並販售予被告乙○○、丙○○,檢察官雖均漏未起訴,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甲○○與黃飛元、不詳姓名年籍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丙○○二人就上開犯行間,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先後以一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進而販賣之行為,分別侵害告訴人必爾斯藍基公司等數家公司之數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侵害數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分別論以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及同法第八十二條各一罪;被告乙○○、丙○○二人一次同時販賣附表二、三之仿冒商品,同時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侵害數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甲○○先後多次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及販賣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仿冒商品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及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甲○○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產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行為,係為對外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以牟利,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處斷。被告乙○○、丙○○二人前後多次販入、賣出之行為間,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論以一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三人後,被告三人均自白犯罪,檢察官並當庭對被告乙○○、丙○○均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被告乙○○、丙○○亦均表示願意接受檢察官求刑之範圍(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第六頁)。爰審酌被告三人均明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均為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然竟為圖得小利,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並為販賣之行為多次,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菲,對於商標專用權人之商譽、營業利益、市場交易秩序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知所悔悟,以及被告乙○○、丙○○業與告訴人必爾斯藍基公司、利惠公司、臺灣阿迪達斯公司、星裕公司等達成和解,並賠償該等公司之損失;被告甲○○僅與告訴人必爾斯藍基公司達成和解(見本院卷附之刑事聲請狀暨所附和解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甲○○所處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末查被告乙○○、丙○○二人雖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惟其二人於八十二年二月四日均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犯本罪,經此刑之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被告甲○○尚未與告訴人利惠公司、臺灣阿迪達斯公司、星裕公司等達成和解,且告訴人利惠公司、臺灣阿迪達斯公司、星裕公司等均具狀請求對被告甲○○不宜輕縱,是對被告甲○○所宣告之刑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襪子、仿冒商標之標籤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大榮貨運托運單一本、估價單四張雖分別為被告甲○○、乙○○、丙○○所有,然均非被告甲○○、乙○○、丙○○犯本案所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六、又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被告乙○○、丙○○部分,被告乙○○、丙○○二人及檢察官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至被告甲○○部分,檢察官及被告甲○○均得提起上訴。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甲○○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查獲地點:桃園縣○○鎮○○路○○○號)┌──┬────────────────┬──┬───────┬────┐│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一│adidas仿商標紙│箱│陸││├──┼────────────────┼──┼───────┼────┤│二│Levi‵s仿商標紙│箱│貳││├──┼────────────────┼──┼───────┼────┤│三│NB仿商標紙│箱│壹││├──┼────────────────┼──┼───────┼────┤│四│puma襪子│打│伍佰玖拾││├──┼────────────────┼──┼───────┼────┤│五│adidas襪子│打│貳佰││├──┼────────────────┼──┼───────┼────┤│六│Levi‵s襪子│打│肆佰玖拾伍││├──┼────────────────┼──┼───────┼────┤│七│lecoqsportif襪子│打│參佰肆拾陸││├──┼────────────────┼──┼───────┼────┤│八│DCSHOECOUSA襪子│打│肆佰參拾肆│起訴書誤││││││載為DG│├──┼────────────────┼──┼───────┼────┤│九│DIESEL襪子│打│參佰玖拾捌││├──┼────────────────┼──┼───────┼────┤│十│TOMMYHILFIGER襪子│打│玖佰捌拾捌││├──┼────────────────┼──┼───────┼────┤│十一│NB襪子│打│壹佰肆拾捌││├──┼────────────────┼──┼───────┼────┤│十二│Nike襪子│打│伍仟柒佰柒拾陸││├──┴────────────────┴──┴───────┴────┤│合計仿商標紙玖箱,襪子玖仟參佰柒拾伍打。│└───────────────────────────────────┘附表二:(查獲地點: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十八號)┌──┬────────────────┬──┬───────┬────┐│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一│NB襪子│打│肆拾肆││├──┼────────────────┼──┼───────┼────┤│二│Levi‵s襪子│打│壹佰捌拾陸││├──┼────────────────┼──┼───────┼────┤│三│DCSHOECOUSA襪子│打│壹佰零伍│起訴書誤││││││載為DG│├──┼────────────────┼──┼───────┼────┤│四│puma襪子│打│參拾玖││├──┼────────────────┼──┼───────┼────┤│五│adidas襪子│打│貳拾柒││├──┼────────────────┼──┼───────┼────┤│六│Nike襪子│打│柒佰柒拾柒││├──┼────────────────┼──┼───────┼────┤│七│ECKORED襪子│打│參拾貳││├──┼────────────────┼──┼───────┼────┤│八│TOMMYHILFIGER襪子│打│陸拾伍││├──┴────────────────┴──┴───────┴────┤│合計壹仟貳佰柒拾伍打。│└───────────────────────────────────┘附表三:(查獲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號)┌──┬────────────────┬──┬───────┬────┐│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一│Nike 耐吉黑 短襪│打│肆拾伍││├──┼────────────────┼──┼───────┼────┤│二│Nike 耐吉白 長襪(紅藍)│打│參拾捌││├──┼────────────────┼──┼───────┼────┤│三│TOMMYHILFIGER長短│打│參佰柒拾││││襪││││├──┴────────────────┴──┴───────┴────┤│合計肆佰伍拾參打(起訴書將附表二、三之數量誤載為合計壹仟柒佰貳拾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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