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
復興南路2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暨起訴聲明之損害賠償金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被告之姓名、地址,且其起訴狀內所載訴之聲明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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