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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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3號聲明人 黎杏林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黎杏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刑事聲明異議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主辦)
法官汪梅芬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俏美法官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