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預付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寶豐祥藍玉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豐祥採礦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月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付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