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費嘉騏
張耿榮 洪天寶 謝杏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瑞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許紋華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