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8號上訴人 林秀雀 被上訴人 王晨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面積4平方公尺×前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32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22頁)=130萬元;第二項一訴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裁判費2萬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