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聲明人 周文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文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再審引用和解書敘明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汪梅芬法官何俏美法官陳如玲法官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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