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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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陽具保人林昱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黃慶陽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林昱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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