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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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花交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新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新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蘇新延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上午9時許至10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花蓮縣新城鄉北埔村地址不詳之住處內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3名友人一同飲用米酒約1瓶半後步行返家,再於同日晚間6時許,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卻,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蓮縣○○鄉○○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前往花蓮溪出海口抓捕鰻魚苗。嗣於同日晚間7時許,途經同路段與華工六路交岔路口時,經警攔檢盤查,並於發現其面帶酒容及散發強烈酒味後,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新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行調查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至第6頁、偵卷第7頁至第8頁及本院卷第7頁至第7頁背面),且被告飲酒後無駕駛執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81毫克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偵查報告、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花蓮縣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列印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第7頁及第14頁至第16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按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其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個性及行為均會改變;達到每公升1.0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達到每公升1.5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達到每公升2.0毫克時,體溫與血糖均降低,肌肉控制差,甚且導致癲癇發作;達到每公升3.5毫克時,則已至神智不清,反射減低及呼吸抑制等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花交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被告在經歷上開偵、審及執行程序之規訓後,竟不知戒除酒後騎車之惡習,並習得應尊重其他用路人之法治觀念,反一再以其酒後騎車之行止徵表其漠視國家藉禁止酒後騎車之刑罰規範,管控酒後騎車對一般用路人生命、身體及安全造成侵害性風險之刑事政策;併考量被告為警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81毫克等情,業如前述,是揆諸前開函釋旨趣,被告騎乘機車前、後應有思考、個性及行為之顯著變化,然被告卻無視此生、心理狀態之驟變,僅貪圖一時便利,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無駕駛執照騎車上路(見警卷第15頁),其所為已足對不特定道路使用者之個人法益製造客觀具體之風險,誠值譴責,然本院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騎車外出捕捉鰻魚苗之犯罪動機、目的、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損害之結果、於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之狀態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義務違反程度、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犯罪手、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之生活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怡君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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