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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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聲請人 朱采芸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黃建源 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吳啟豪 律師 彭若鈞 律師相對人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相對人黃建源、蔡美玲間之婚姻關係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間婚姻關係無效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結婚有違反第985條規定者,無效。民法第985條第1項、第988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朱采芸主張其與相對人黃建源於民國95年11月25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因口角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存續中並與黃建源育有一子 黃柏勳 (00年0月00日出生)。嗣因兩人爭吵,黃建源離家,未與聲請人聯繫。黃建源明知其與聲請人間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於99年9月21日與相對人蔡美玲結婚,並育有一子 黃冠霖 (000年0月00日出生),顯然重婚,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應屬無效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照片、禮金簿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相對人間婚姻因相對人黃建源重婚而無效,故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間婚姻關係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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