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李炳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向本院提起訴訟,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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