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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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松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20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四號、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二八號被告陳松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松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6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10日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現所在地、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156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1年5月10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所示吸食器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至3所示白色碎塊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4所示晶體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544號鑑驗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08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屬查獲之第二級、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案號1吸食器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9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白色碎塊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6021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①)3白色碎塊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5153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②)4晶體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05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