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7號原告俊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肇卿 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追加工程之項目及金額,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