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7號上訴人業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