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錦鍾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詐│有肆││台│5│台│0││台│0││5│││期月││中│4│中│上6││中│上6││執3│││徒│3上旬│地│偵9│高│2│8│高│2│8│6││欺│刑││檢│5│分│易1││分│易1││緝1│││││署││院│││院││││├──┼───┼────┼──┼─────┼─┼───┼────┼─┼───┼────┼───┤│詐│有捌││台│2│台│5││台│5││6│││期月││中│1│中│上8││中│上8││執3│││徒│7│地│偵3│高│2│9│高│2││6││欺│刑││檢│2│分│訴1││分│訴1││緝1│││││署│2│院│││院││││├──┼───┼────┼──┼─────┼─┼───┼────┼─┼───┼────┼───┤│商│有壹││台│2│台│5││台│5││6││業│期年│7中旬│中│1│中│上8││中│上8││執3││會│徒肆│至│地│偵3│高│2│9│高│2││6││計│刑月│9初│檢│2│分│訴1││分│訴1││緝1││法│││署│2│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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